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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本市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进行补缴。缓缴期间,职工可按本市规定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所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2022年4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收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贷款报送征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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