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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签注注意事项
1、居住证签注分为证件有效期到期签注和居住信息变更签注。
申请人在签注前应登录“天津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居住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交社区申请签注。居住地派出所社区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注决定。
《居住证签注申请表》点此下载
2、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核查确认后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受理部门办理签注手续。
3、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核查确认后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签注手续。
4、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到受理部门换领新证。
5、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收取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销毁。
6、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