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天津热门资讯 > 天津疫情资讯 > 天津新冠政策 > 正文

2021天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2023-05-22 10:20:03

2021天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一)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

1.超过申报参保缴费期在次年6月30日前办理补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下列方法支付医保待遇:对于上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年底;对于上年度未参保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补缴费第四个月起(补缴当月计为第一个月)至当年年底。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和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所在年度居民医保费的人员,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按照“即参即享”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3.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办理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四个月后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5.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居民生育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其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为参保次年1月份至12月份。

参保学生儿童在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学校所属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给付。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kuyisokefu@163.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关键词:2021天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2021天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上一条:天津滨海新区12-14周岁未成年新冠疫苗接种时间 下一条:天津滨海新区小王庄镇来返津人员报备方式+流程(最新)

推荐阅读

我要采购
快速发布采购,坐等商家报价 ×

看不清?点击更换

发送即代表同意《隐私协议》允许更多优质供应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