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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唐山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互联网 2023-03-26 06:06:03

问: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答:(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人事档案等材料。

(2)经办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出工龄及领取的期限、领取的标准,录入失业人员基本信息,编号收档。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告知用人单位及本人。

问: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问:如何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依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提供本人工商营业执照或承包荒山、荒地、荒沙、滩涂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承包合同(以上验原件、复印件留存)、身份证及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即可办理。

问: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答:(1)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章规定,失业人员省内转移,由失业人员本人携带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出。

转出地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同时转出个人档案资料,不划转失业保险资金。转入地按照转出地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期限,按照本地的档次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失业人员持下列证明材料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②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

③个人档案材料。

(2)跨省转入失业人员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向我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核定转入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到账后,按照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领取月数,对应本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的档次标准按月发放。其他保险待遇按我省规定执行。失业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资料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①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②转出地开具的关系转移文书;

③本人档案及其他材料。

(3)跨省转出失业人员由我省转出地经办机构向外省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实基金银行账户信息,划转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文书,转移个人档案,失业人员按照转入地的规定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京津地区失业人员转入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先按照我省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再核实待遇资金到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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