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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特困补贴如何终止

来源:互联网 2023-02-19 15:37:03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 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 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 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

5. 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终止供养流程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

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市、区)民政局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收回并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

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通过乡镇(街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救助政策。

注: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6 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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