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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台州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的条件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
2、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为主,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
3、严格执行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
4、在同一地点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5、申请定点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除外);
6、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且具有1年以上稳定劳动关系人员比例不能低于50%;
7、医疗机构用房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含2年);
8、药品或医用器材等“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具备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满足医保交易的网络环境;
9、医疗机构与其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全员按规定参加本单位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通过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
3、在同一地点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
4、申请定点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除外),未发生过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5、零售药店配备的药品中(不含中药饮片;同种药品,不同厂家及规格的视作1种;下同)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60%,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供应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6、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达到2年以上;
7、药品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具备与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联网的条件;
8、零售药店与其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全员按规定参加本单位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