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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等院校推荐就业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2023-09-20 17:10:06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1.市外各类高等院校成功推荐本校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来泰州市市区范围内正常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的实体经济企业(金融、通讯、烟草、供电、盐业等行业企业除外)就业且企业为毕业生在泰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2.驻泰高校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年度目标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按年下达)。

二、奖励标准

1.市外各类院校每成功推荐1名毕业生,给予学校1000元的推荐就业奖励。

2.驻泰高校超额完成部分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学校推荐就业奖励。

高校推荐就业奖励主要用于专项奖励学校直接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优秀教职人员。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

1.市外各类院校于每年1月份向市人社部门提交《高等院校推荐就业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高等院校推荐就业毕业生名册》(见附件2)等申报材料。

2.驻泰高校对市人社局每年年底汇总的高校毕业生留泰人员名册进行核对,出具反馈意见,并填报《高等院校推荐就业奖励审批表》(见附件1)。如有补充人员,须提供其在泰就业创业证明。

(二)审核发放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才办复审。市人才办复审通过后,市人社局在泰州人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向市财政申请资金发放。

四、其他事项

1.高等院校推荐就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高校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政策的,一经核实,追缴违规所得,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高等院校推荐就业奖励审批表

2.高等院校推荐就业毕业生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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