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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来源:互联网 2022-12-06 07:40:03

一、泰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柜面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

(一)柜面申报

申报单位按规定填报《泰州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另附Excel电子文档进行申报。相关表格可到市区各社会保险业务窗口领取或从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中下载(网站下载需开通网上查询或网上申报)

(二)网上申报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直接在网上办理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提交相关数据。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纸质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填报符合规定的网上审核通过。

【附件】

1.泰州市2019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doc

2.2019年基数申报重要提醒.docx

二、其它事项

1、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建立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外国人)及时办理四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应保尽保义务。

2、根据有关规定,对不按时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经办机构将从2019年7月起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2019年7月1日后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次月起调整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结算,已按110%确定的应缴纳数额不再调整。

3、对于符合国家、省规定55周岁(含以上)退休的女干部以及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在其达到50周岁时,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基础信息,重新申报失业保险基数,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

4、根据泰人社发【2016】539号文件规定,职工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基数申报时要做好相关人员信息核对工作。

5、根据苏人社发【2017】186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的规定,对非泰州市区户籍的企业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参保单位应提醒职工及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避免对方社保经办机构不接受超龄人员,影响社保待遇享受。

6、今年将通过社会保险实地稽核的方式,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抽查,重点检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后有疑点的单位,以及是否按时足额申报的情况和其他相关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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