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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2021年人才生活补贴申领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09-19 21:34:17

#一、申领对象 #

第一类: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首次到靖江市创业或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见附件1表格1-6类人才)。

第二类: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间,首次到靖江市企业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见附件1表格7-10类人才)。

第三类:已领取过人才安居补贴(含2019年“365优才计划”认定对象、2020年“非共识性”人才认定对象),补贴尚未领满36个月,目前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对象。

第四类: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首次到靖江市创业就业或经过认定的企业“飞地”研发机构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见附件2表格1-5类人才)。

第五类: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首次到靖江市企业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见附件2表格6-8类人才)。

# 二、相关条件 #

新申领生活补贴的人才及所在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人才需为首次引进,引进前在靖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个税缴纳记录,人才引进后签约工作时间3年以上。以下两类特殊情况可视作人才首次引进,一是人才曾在靖江市就业并缴纳社保(未领取过任何安居补贴),离靖继续学业提升学历,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21年5月18日之后再次回靖全职就业的;二是原仅以灵活就业方式在靖江市参保,2021年5月18日之后首次到企业工作并由企业缴纳社保的人才。

2.引进人才需在首次引进后2年内申报生活补贴待遇,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领资格。人才引进时间的起算日为:企业引进人才时间以到靖江市参保之日或纳税之日开始起算,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时间以到靖江市进编之日开始起算。

3.2021年5月18日前引进的人才,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2021年5月18日及之后引进的人才,生活补贴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4.附件1及附件2表格中1-3类人才可为全职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或自主创业人才,附件1表格4-10类人才及附件2表格4-8类人才须为全职引进人才。其中,全职引进人才需在靖江市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才每年在靖工作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个人所得税计税薪酬月均不低于2万元;创业人才须完成创办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出资人(实际货币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实缴资金占股不低于30%,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放宽至20%,或为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5.申领对象第四类中按薪酬认定的人才,需为列入市重大项目库、引进后2年内竣工投产的新招引项目或上年度纳税入库达到500万元的工业实体企业全职引进人才。

6.申领对象第四类中“飞地”人才仅享受生活补贴,首批企业“飞地”研发机构将于2022年4月启动集中认定,本次补贴申领不受理相关对象。

7.人才所在单位需在本市依法合规运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需为在靖江注册的实体经济(通讯、烟草、电力、盐业、金融、供水、建筑等行业企业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正常纳税达到一定额度;事业单位需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

8.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各项补贴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9.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人才需持有江苏银行借记卡或办理江苏银行靖江人才卡,相关补贴通过打卡形式发放。

# 三、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5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6个月。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中途离职后补贴发放至社保停缴前一个月,剩余补贴停止发放。

#四、申报材料#

第一、二、四、五类新申领生活补贴的人才应如实填写《靖江市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人才公寓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人才层级证明等;②自主创业人才需提供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验资报告、企业纳税证明;③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附件1及附件2表格1-3类柔性引进人才还需提供自引进后次月起月均计税薪酬不低于2万元的个税连续缴纳证明、薪酬银行流水证明及不低于6个月的在靖工作证明,附件1表格4-10类及附件2表格4-8类全职引进人才还需提供在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入编通知单;④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类已领取过安居补贴的人才,应如实填写《靖江市引进人才继续领取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由申报单位提供社保连续缴纳证明或个人(企业)所得税缴纳证明。

# 五、申报流程 #

1.单位自主申报。用人单位认真梳理符合专项补贴申领条件的引进人才,组织所有人才准备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靖江市引进人才安居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7)、《靖江市安居补贴申领承诺书》(见附件8)。汇总表纸质档、EXCEL版电子档、承诺书及其他所有证明材料纸质档需于10月20日(星期三)下班前提交至属地(主管)部门。

2.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属地(主管)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不接受个人单独申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相关申报表(含汇总表)中加盖公章,于10月26日(星期二)下班前汇总报送市人社局人才开发科(人民中路123号,联系电话:0523-80292060)。

3.人社部门审核。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市人才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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