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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从参保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连续足额缴费满9个月的,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
3.女职工连续缴费满1个月不满9个月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结束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职工已连续缴费满1个月的,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产前检查费和生育津贴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或由单位承办人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直接办理。
生育医疗费:顺产2800元、助产(难产)3000元、剖腹产5200元、门诊流产医疗费:340元;住院流产医疗费:1095元;住院引产医疗费:1700元。产前检查费:1300元。
津贴标准:女职工生育顺产津贴补助为98天;难产(包括:剖宫产、胎头吸引助产、产钳助产、臀位助产)生育津贴补助为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