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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农村低保申请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3-10-09 02:35:07

办理条件凡具有我市农村户口、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 家庭收入情况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有哪些?

1.个人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居民,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每年11月1日-15日以家庭为单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委会评议。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村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街办)低保站审核。

农村低保实行年动态管理。在每年11月份,上年度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要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复核申请,填写《农村低保待遇复核表》,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复审。对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退保的,由村委会做好解释工作;对无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按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对待。复审工作一年进行一次。

村委会的评议和复审工作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

3.乡(镇、街办)审核。乡(镇、街办)对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由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后,作出初审意见,于12月15日前,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县(市、区)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由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后,于12月底,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街办)和村委会对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再次在村公示3天以上,无异议的,发放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审批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保持低保对象的相对稳定,特殊情况的报市低保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

办理时限:统一按“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至12:00,下午2:30 (夏季3:00)至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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