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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稷山县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稷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稷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的通知》要求,决定实行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本次启动机动车限行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0时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每日7时至22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二、限行区域
丰喜路(不含)以东,铁路沿线(含)以南,运稷路(不含)以西,稷南大街(不含)以北。
三、限行措施
(一)单双号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通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含非本市车辆和临时号牌)。
(二)对重型柴油货车严禁进入限行范围,实施引导绕行措施。
(三)在交通限行管制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特别是对进入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大货车、冒黑烟车和老旧车等重污染车辆实施严查严管。
(四)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稷山县中心城区,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管理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特种勤务车、工程抢险救援车。
(二)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通过的网约出租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的大中型公路客运及旅游客车等客车、部门核定的校车。
(三)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邮政(含报刊发行)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和喷涂专用标识的环卫、园林、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车、殡葬专用车、道路清障专用车。
(四)悬挂新能源绿色专用号牌及尾号为英文字母X的小型汽车。
(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
(六)整车运送瓜果蔬菜、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车辆,须根据柴油货车联合执法部门的管控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婚丧嫁娶用车,须提前2个工作日到部门备案。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现场查处等方式,由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稷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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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运城市稷山县建成区启动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应对重污染天气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运城市大气办《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二十条措施》要求,结合我县机动车污染管控实际情况,决定对稷山县县城建成区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本次启动机动车限行时间为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日早7时至晚22时(公休日除外);重污染天气橙色及红色预警期间。
二、限行区域
丰喜路(不含)以东,铁路沿线(含)以南,运稷路(不含)以西,稷南大街(不含)以北。
三、限行方式
(一)日常限行措施
采取机动车两个号码限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含非本县车辆和临时号牌)。
尾号1和6,周一限制通行;
尾号2和7,周二限制通行;
尾号3和8,周三限制通行;
尾号4和9,周四限制通行;
尾号5和0,周五限制通行。
(二)橙色+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行措施
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含非本县车辆和临时号牌)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1、3、5、7、9、单日通行;尾号2、4、6、8、0双日通行)。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管理
(一)具有明显标识的公共汽车、出租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公路客运车、经部门核定的校车以及通勤大(中)型载客车。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及具有明显标识的执法车、清障车、抢险车、特种勤务车、保险勘察车。
(三)、新能源汽车(绿色牌照及尾号为英文字母X的小型汽车)、具有明显标识的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辆。
(四)具有明显标识的新鲜瓜果、蔬菜及鲜奶运输车辆。
(五)婚丧嫁娶用车,须提前两个工作日到部门备案。
(六)倡导市民使用公共交通、自行车等工具绿色出行。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现场查处等方式,由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稷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