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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新生婴儿入户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2-12-05 18:42:02

国外出生婴儿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申报申请,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县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3.父方或母方居民户口簿,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4.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5.父母双方结婚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6.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新生婴儿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申报申请,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县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3.父方或母方居民户口簿,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4.父母双方结婚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书》或儿童出生保健卡( 1996年1月1日前),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港、澳、台或境外以及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申报户籍登记时,所执《出生医学证明》需本地管理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确认

及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儿

一、夫妻一方为现役所生的婴儿夫妻一方为现役、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向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县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

2.父母为地方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3.父母为地方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4.父母双方结婚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5.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夫妻双方为现役所生的婴儿夫妻双方均为现役的,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书面申请,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向辖区派出所书面申请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县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

2.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4.父母双方结婚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书》,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三、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婴儿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生申报申请表,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或者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办证中心或未成立办证中心的区县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

2.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在港、澳、台或境外以及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申报户籍登记时,所执《出生医学证明》需本地管理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确认;

3.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4.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若是集体户口的,需要本人页和首页(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5.父母结婚证,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6.父母双方院校单位集体户证明,查验原件及1份复印件;

7.派出所责任区调查确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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