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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来源:互联网 2023-02-15 07:49:02

1.补贴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和外省翁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注: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界定的各类群体,以及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退役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失业人员中的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企业招用外省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外省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和外省贫困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3)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执行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5)在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服务电话:8435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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