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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来源:互联网 2023-08-28 03:34:13

(一)缴费基数

1、在职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下列工资项目:

(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

(3)职务津贴(限全额拨款单位

(4)物价性保留津贴

(5)燃料补贴

(6)保健性津贴

(7)年功性津贴(包括护龄、教龄津贴

(8)目标津贴

(9)绩效工资

(10)奖金

(11)特殊行业补贴

(12)地区津贴

(13)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2、自谋职业人员以人事部门核准的本人应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列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包括:

(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

(3)绩效工资

(4)保留津贴

(5)燃料补贴

(6)目标津贴

3、聘用人员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4、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统筹支付养老金总额之和。

(二)缴费比例

1、参保单位、自谋职业人员和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

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每两年调整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在职工作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目前暂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缴纳;聘用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自谋职业人员没有聘用单位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负担。

3、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缴费申报与缓缴

1、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制度。参保单位应在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5日-25日注:自2010年4月起更改为每月5-15日申报)及时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机关社保局)申报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参保单位也可按季申报缴费。按季申报的,应在每季首月申报期内申报缴费。自谋职业人员及聘用人员可每年申报缴费一次,在当年任一月份的申报期内申报缴费。逾期不申报缴费的,按日加收2‰滞纳金。

2、参保单位因财务状况困难,一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在申报期前提交《养老保险费缓缴申请》,写明缓缴的金额、缓缴期限以及养老保险费的筹措措施,经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不计收滞纳金。

3、单位和个人需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现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跨年度补缴时还应加收利息。滞纳金、利息并入保险基金。

4、遇有工资、养老金(离退休费)调整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新的工资总额自政策规定的执行之月起补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关键词:石家庄养老保险比例石家庄养老保险申报石家庄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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