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低保公积金怎么提取?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1998]47号)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领取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其退还金额计算办法为: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退还金额为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含利息)。
2、职工退休后死亡的,退还金额=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退休时个人缴费的储存额÷退休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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