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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

来源:互联网 2023-10-16 11:17:18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已于2006年1月开始正式运行。这一系统的建立,对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构筑和谐社会,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与征信系统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开展信贷业务和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快速了解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判断其信用状况,提高发放个人贷款及信用卡的效率,降低经营、动作风险;有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适时监控,及时发现可疑信息,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有助于推动公积金中心信息管理工作,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保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方式

(一)参与机构

包括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厅),全国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所有商业银行。

(二)共享内容

包括商业银行客户基本信息、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信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信息和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1、商业银行对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需求

(1)公积金贷款发放及还款信息

经商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从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收集公积金贷款发放及还款信息。若相关信息不在受托银行,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第一部分:数据采集格式》(以下简称《数据采集格式》,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生成报文后,通过介质或网络上报征信中心,接口程序开发费用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公积金中心协商解决。

(2)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具体数据项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个人公积金账户数据采集格式》(以下简称《公积金数据采集格式》,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由公积金中心按照《公积金数据采集格式》生成报文后,通过介质或网络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网络上报征信中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公积金中心协商解决。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存储在受托银行,可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按《公积金数据采集格式》生成报文后上报征信中心。

(3)住房公积金征信信息的管理

为保障缴存人的知情权,公积金中心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将向征信系统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应依法保护客户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

征信中心应当比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可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www.pbc.gov.cn搜索后下载)的要求,对住房公积金数据进行传输、管理、储存、使用,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更新频率,除此以外不得作为其他方面的使用。

2、建设部、建设厅对征信系统的需求

(1)住房公积金监管需求

建设部组织建设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实施静态和动态监管的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网络架构为部、省、市三级库形式,采用联通128K帧中继线路,于2004年开通,已在部分地区运行。为进一步推进监管系统建设,建设部和建设厅需要利用征信系统网络对尚未纳入监管系统的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实施监管。监管需求和具体数据项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金管[2003]42号)。

(2)接入方式

人民银行通过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实现与各地方金融机构网络联通和数据传送,原则上各地公积金中心也可通过该平台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网络数据传送,但由于目前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只部署到省会城市,非省会城市公积金中心短期内无法直接接入,因此采取“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方案,实施步骤分为近期计划和中远期计划。

近期:先实现建设部与人民银行总行之间,尚未联通监管系统的省会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省会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建设厅之间的联网,通过人民银行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解决这些公积金中心与建设部、建设厅之间静态、动态住房公积金监管数据的传送问题。人民银行可提供相关设备、网络联通和运行费用支持。尚未联通监管系统的非省会城市公积金中心的静态住房公积金监管数据可通过介质报送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再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传送到建设部、建设厅。尚未联通监管系统的省会城市名单由建设部提供。

中远期:随着金融业网的全面联通,各公积金中心实现与征信系统网络联通之后,可通过本单位终端,向征信系统传送征信数据和进行信用报告实时查询。尚未联通监管系统的公积金中心可通过本单位终端,向建设部、建设厅传送静、动态住房公积金监管数据。建设部、建设厅可通过该网络,对尚未通过监管系统的公积金中心实施信息监控。

具体技术实施方案由建设部商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3、公积金中心对商业银行信息的需求

商业银行客户基本信息、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信息,具体数据项见《数据采集格式》。公积金中心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过程中,要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贷款申请人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信息和相关信息,以评估其信用状况,防范和降低公积金贷款风险。

(三)信息更新频率

征信系统作息按月更新。静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按月更新,动态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适时更新。

(四)公积金中心对征信系统信息的使用

人民银行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视为一个整体,确定各公积金中心对征信系统享有与商业银行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公积金中心能够与征信征信系统实现联网的,可通过本单位终端,按照人民银行赋予的权限查询使用征信系统信息;尚未实现联网的,可通过受托银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贷款申请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受托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义务为公积金中心进行征信系统信息查询提供方便。

公积金中心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报告。

(五)异议处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征信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纳入征信系统的信息异议,具体操作比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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