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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电动车上牌最新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22-11-23 10:03:01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适用本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三条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派出所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经所在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可以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四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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