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福田区核酸检测点
一、复工条件
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企业要切实负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于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防控机制到位。已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制定应对疫情预案,明确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已成立2人以上防疫小组并已接受区疾控中心培训,负责春节假期及开工后的疫情监测、排查、预警等工作。
(二)宣传排查到位。已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摸清员工(特别是湖北、武汉人员)流动信息情况,“一人一档”做好建档工作并按要求报送街道联防联控小组;已逐个对全部企业员工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教育;已对园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三)防控措施到位。加强对疫区返深人员监控,已按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利用自有宿舍划分隔离区域或租用集中隔离住所;已对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深的企业员工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
(四)防控物资到位。已估算复工后在岗人员数量,并根据估算情况计算口罩、测温计、消毒水、橡胶手套等防控物资日需求量,保证复工生产期间每日需求,并动态存储至少3天的额外需求量。
(五)内部管理到位。已按《光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管理指引》落实企业园区和人员管理工作。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每日测量员工体温,了解员工身体健康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采取处置措施,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厂区消毒和卫生管理,加强安全、环保、应急管理。
二、复工办理流程
(一)申请资料
所有拟复工、已开工企业都要落实“五个到位”,并准备以下申请资料:
1.复工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复工申请书;
3.外来人员(特别是湖北、武汉人员)流动信息情况,包括来深日期、始发省份、是否途径湖北及停留时间、过去14天是否接触过湖北(武汉)人员等;
4.应对疫情预案措施;
5.复工承诺书。
(二)企业复工核查部门
1.区50强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查;
2.区51-100强企业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核查;
3.区100强以外企业由所属街道负责核查。
4.核查部门电话: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755-88210447、88211331;
区科技创新局:0755-88211693、21388803;
光明街道:0755-29099178、29099256;
公明街道:0755-29585766、27732066;
新湖街道:0755-88212935、88212934;
凤凰街道:0755-23193932、23193995;
玉塘街道:0755-27162360、27162526;
马田街道:0755-21023632、86902450。
(三)复工流程
1.正常复工企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于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企业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准备好申请资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复工核查部门预约上门核查(企业厂区有园区管理方的,园区管理方需履行主体责任先行核查),核查部门原则上应于3天内进行现场核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符合开复工条件,核查部门出具核准意见后复工。
企业无湖北近期返深员工的,可在预约核查后先行复工。企业有湖北近期返深员工的,必须经现场核查核准同意后方可复工。
2.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企业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可继续按原生产规模进行生产,同时须准备申请资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复工核查部门预约上门核查(企业厂区有园区管理方的,园区管理方需履行主体责任先行核查),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须在2月3日前全部核查到位。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按正常复工企业流程办理。
3.提前复工企业。原则上不允许企业提前复工。对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的要求,需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企业,企业按照“五个到位”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同时准备好申请资料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约上门核查(企业厂区有园区管理方的,园区管理方需履行主体责任先行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优先安排对申请提前复工企业的核查,符合开工条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意见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同意后,企业方可提前复工。
以上三类企业复工规模、复工人数特别大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
三、复工生产要求
(一)在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前,复工企业确需新招录用员工的,不得招录未经14天隔离的湖北来深员工,新招外地来深员工企业应对其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
(二)企业复工后,应当采取24小时电话值班等方式保持应急联系,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每日将本企业疫情防控情况报送所属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企业,应当立即停产,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并按要求向所属街道疫情防控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复工企业落实防控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以及擅自复工的企业,由街道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筑工地的复工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