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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申报入户

来源:互联网 2022-05-22 19:34:49

入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国外出生的子女,由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发出《办理户口通知》;

2婴儿国(境)外《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及其中文翻译;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

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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