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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 建筑物内公共区域不得停放电动车

来源:互联网 2022-04-18 04:44:47

 建筑物内公共区域不得停放电动车

《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列》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不得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拓展内容

深圳楼内停放电动车行为相关规定

据《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①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②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③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④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⑤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⑥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⑦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上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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