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面议2021-10-30 03:17:40
(一)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我局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账户(已注册账户用人单位无需再次注册),填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二)企业录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的审核。
(四)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1、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情况的,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2、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就业见习实训补贴”“疫情期间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等4个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实施。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申请程序:
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业务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有奖励
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吸纳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将通过“先缴后返”的方式,进行社保、岗位补贴。同时,运作管理规范、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效应显著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将获得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人单位吸收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元的就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