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面议2021-11-03 12:02:02
(一)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我局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账户(已注册账户用人单位无需再次注册),填报用人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二)企业录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信息的审核。
(四)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1、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情况的,在1个月内发放补贴。
2、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一、新增优化部分项目。新增“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3个政策。将“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优化调整“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补贴”“高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4个政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自《办理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就业见习实训补贴”“疫情期间孵化基地运营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等4个政策自2021年9月30日起退出实施。退出实施的项目,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
“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援企稳岗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等5个政策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退出实施。
其他事项
(三)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分公司可申请各项就业补贴,但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四)符合相关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同等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
(五)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条件的补贴项目,停缴或停缴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六)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七)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可结合原国务院扶贫办贫困人口查询系统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