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沈阳热门资讯 > 沈阳社保资讯 > 沈阳社保办事指南 > 正文

沈阳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来源:互联网 2023-06-10 21:24:02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及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关键词:生育保险津贴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生育假期天数沈阳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上一条:沈阳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下一条:沈阳80岁老人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申请材料是什么?

推荐阅读

我要采购
快速发布采购,坐等商家报价 ×

看不清?点击更换

发送即代表同意《隐私协议》允许更多优质供应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