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盘锦兴隆台区发现1例核酸结果异常人员
“14+7+7”
即对入境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再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不符居家隔离条件的进行集中隔离)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14天集中隔离期间进行2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抗体检测,完成两个“+7”防控措施时,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对入境人员延长管控时间,就是为了应对入境人员在符合条件并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核酸检测可能呈阳性的问题。
自我省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地进行14天集中医学观察,解除集中隔离后,在目的地市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
自其他省(区、市)入境人员,在入境地完成14天集中隔离并取得解除隔离证明,返(来)辽后,在目的地市实施“+7+7”防控措施。自其他省(区、市)入境未完成14天集中隔离返辽的,返辽后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并重新进行“14+7+7”隔离管控。
根据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8号)第三条:对疑似或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严格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起始时间从最后接触阳性感染者或离开被污染环境开始计算,期间第1、3、5、7、13天进行核酸检测,第7、13天进行血清抗体检测,核酸检测和血清抗体检测均为阴性者可解除隔离。集中隔离解除后,实行7天社区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外出。
第五条:从即日起,对我市作为第一入境点且目的地为外省、省内外市的入境人员,实施“14+7”天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进行3次核酸检测、2次血清抗体检测,食宿费用自理。
根据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令(第16号)
入境:
1、对沈阳市作为第一入境点且目的地为沈阳的入境人员,严格实施“14+7”天集中隔离观察。
2、对经第三地入境来(返)沈人员,入沈前已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且可以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的,继续实施7天集中隔离观察。
国内:
对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沈人员,严格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
集中隔离期间,上述人员每3日进行1次核酸检测。集中隔离解除后,实行7天社区健康监测,倡导非必要不外出。对于直接从事高风险作业人群,严格做到核酸检测“一周一检”,对冷链物流从业人员和场所做到“3天1检”、不漏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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