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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人才公寓所需条件
1.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外,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2.申请人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人才公寓运营管理
(一)被认定为人才公寓的项目,原则上运营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企业倒闭、房屋征收等不可抗性因素,导致人才公寓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自动退出人才公寓项目。
(二)市本级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由产权方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提供日常维护、租金收缴、物业管理等服务;区、县(市)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在优先保障本地区企业及各类人才租赁需求基础上,面向全市范围人才提供服务。
(三)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缴入市、区财政国库;对于享受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建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的(包括产权为原土地非独立操作区和原土地独立操作区),租金收入按照2:8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国库。
(四)租赁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人中途退租或被清退的,与运营机构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后者应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贴发放,可继续租赁人才公寓:
1.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2.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市级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参保;
3.在我市购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4.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