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门可以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查封、扣押和解封?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请部门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被查封、扣押车辆的各项登记业务,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将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车辆管理部门接到原查封单位的公函,通知解封机动车档案的,应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业务,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将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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