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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绍兴医保有哪些变化?

来源:互联网 2023-05-05 20:37:02

变化一

原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才可参加职工医保,新政策对此不做限制。即各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各区、县(市)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者城乡居民医保。

变化二

新政策不再要求参保人员有五年的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只要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便可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以下三类人员,其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继续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1.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职工;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3.职工养老保险延缴人员。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原政策规定需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新政策规定不论是否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均可选择按月延缴或一次性补足。

变化三

新政策实行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即单位欠费1个月就暂停医保待遇。

经税务机关按规定作出限期缴纳的责令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职工医保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医保费的,自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温馨提醒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变化四

灵活就业人员在绍兴市范围内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内续保的,须按补缴当月缴费标准足额补缴中断期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待遇从续保次月起享受;中断满3个月后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变化五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超过规定缴费时间后要求参保的,其费用按全年标准缴纳,医疗保险待遇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与老政策相比,参保人员可提早一个月享受医保待遇。

变化六

新医保政策增加了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将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更多的医疗费用可进医保报销了。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包括普通门诊起付标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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