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2022年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特殊病种、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
一、住院待遇支付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线以内部分,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住院起付标准:市外三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县级二级专科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200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普通市民所生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起付标准减半。
(二)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三级医院: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2.二级医院:个人自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
3.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个人自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
(三)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二、门诊待遇支付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符合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累计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在医疗机构对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肾衰、急性中毒等进行的急症抢救治疗;
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
3.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4.器官、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
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治疗;
6.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的治疗;
7.乳腺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8.肺结核的治疗;
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治疗;
10.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平衡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
11.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
(二)支付比例:
1.透析治疗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免个人先自付部分;
2.其他项目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终生只自付首次起付标准(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不收取起付线)。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符合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比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1.高血压病(Ⅱ期);
2.冠心病;
3.慢性心功能不全;
4.肝硬化(失代偿期);
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类风湿关节炎;
8.糖尿病;
9.帕金森病;
10.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癫痫。
(二)支付比例:符合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有关的费用按照一级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50%、三级医疗机构40%的报销比例支付。
符合上述门诊特殊病种的年度限额为2万元,并累计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
【温馨提示】
参保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属于以下情形的,执行韶关市的报销比例:
(一)已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居民,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经医院备案办理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
(三)异地急诊、抢救的;
(四)异地求学的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五)在本市就读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六)严重精神障碍参保患者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要异地转诊的、异地长期居住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除上述情形外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先由个人自付25%,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
三、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支付比例: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不低于60%。
注意: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