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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回韶关定居入户办理要准备什么材料?

来源:互联网 2022-10-31 05:29:02

出国(境)回国人员、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我市定居的入户手续:

(一)原我市居民的港澳同胞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的申请书;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批准入户后需收原件并开具《证件收存证明》);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的经济来源证明;

(5)原籍户籍证明材料;

(6)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二)台湾同胞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省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三)归国华侨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申请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5)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所投靠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四)出国(境)回国人员及外国籍人员要求到定居入户我市的,需向机关户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和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五)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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