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元2022-12-22 10:43:00
报废车回收标准: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一是法律法规滞后,不利于行业发展,为遏制装配车的行为,《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307号令)要求报废车辆的五个总成必须销毁,作为废钢出售。在法律制定之初,这一要求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要求使得一些条件较好的报废汽车总成无法通过再制造等方式进行再流通,从而减少了回收拆解企业和再制造企业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废旧汽车的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