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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
1、既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又有地方法规规章,应该适用何种法规?
目前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国家劳动部和国务院其它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3)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4)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制定的杭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5)市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区域内,按以下顺序适用法规:1)国家法律法规;2)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规章、市地方性法规规章;3)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劳动合同
2、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没有采用规范文本,且自己拟定的合同文本也未实施备案,或者是对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实施鉴证,这种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发生劳动纠纷后,这种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是否能得到支持?
为使劳动合同更加规范、全面和公正,劳动行政部门制作了一些劳动合同文本,供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为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企业应尽量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
但是否采用劳动行政部门拟定的统一格式,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或者备案,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成立。只要劳动合同符合这两个条件,且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它情形,就产生法律效力,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和法院都会认可该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签订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者鉴证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又与职工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或者就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作修改,这种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法》及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变更、增加、废止等形式对其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劳动合同,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只要修改的内容不违法,且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它情形,则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
4、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严格讲,两者具有较大差别:1)前者的适用条件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这些情形下,虽然劳动者并无过错,但不解除劳动合同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后者的适用条件,则是企业无视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2)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由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赔偿金的具体适用情况由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 3)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十分明确,如欠发工资的另需支付欠发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辞退职工的按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虽也有一定标准,如导致工资损失的按损失额的25%赔付,在实践中却因损失额难以认定而导致计算具体数字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