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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市区新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23-11-06 18:37:03

一、对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欠税费的市本级新办企业,在首次取得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并缴纳相关税费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企业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工资总额4%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期限至纳税期满2周年止。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须于次年4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通过瞒报、少报等手段骗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各类企业,一经查实,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停止享受补贴并追回已享受的补贴资金。

三、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期为1月起至12月。

四、柯城区、衢江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关键词: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新办企业关于实行市区新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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