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欠税费的市本级新办企业,在首次取得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并缴纳相关税费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企业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工资总额4%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期限至纳税期满2周年止。
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须于次年4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通过瞒报、少报等手段骗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各类企业,一经查实,在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停止享受补贴并追回已享受的补贴资金。
三、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期为1月起至12月。
四、柯城区、衢江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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