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
泉州热门资讯 > 泉州社保资讯 > 泉州社保政策 > 正文

泉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时间+标准

来源:互联网 2023-09-25 03:02:06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从1月起开始执行。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关键词:泉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泉州工伤保险泉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时间+标准
上一条:泉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下一条:泉州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推荐阅读

我要采购
快速发布采购,坐等商家报价 ×

看不清?点击更换

发送即代表同意《隐私协议》允许更多优质供应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