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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新标准)

来源:互联网 2023-09-27 06:51:0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泉州市对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提高。

此次调整标准具体如下:伤残津贴,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79元、三级伤残增加264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616元/月,按照2616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仍低于3515元/月的,按照351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仍低于2812元/月的,按照2812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仍低于2109元/月的,按照2109元/月的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50元。

此次三项定期待遇的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全市符合待遇调整的对象共有1038人,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1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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