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租赁的方式
基本信息
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 | 承诺天数: | 查看详细 |
许可对象: |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法限天数: | 60 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材料预审天数: | 3 工作日 |
受理方式: | 承诺件 | 咨询电话: | 查看详细 |
办理地点: | 查看详细地点 | 办理时间: | 查看详细 |
备注信息: |
1、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
2、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
3、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
4、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
5、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
6、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
7、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
1 |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 1 |
2 |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 1 |
3 | 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 1 |
4 | 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 1 |
5 |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 1 |
6 | 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 1 |
7 | 提交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1 |
8 | 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 1 |
附件1:定居流程图.xls下载 |
1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国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部公布)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 1986-12-25 |
收费项目 标准依据 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发改委和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