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社保缴费指南
参保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或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需填写和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件一份;
(四)失业人员银行账号(指定失业待遇发放金融机构开具的存折账号)原件,账号页复印件一份。
(五)失业就业登记证原件
本业务实行初审录入、复核、审批三级审批制度,具体经办和待遇发放流程如下:
(一)经办人员应核查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对有欠费的单位,应告知单位及时补缴欠费。
(二)对所备案的失业人员是否已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对尚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原固定职工,告知单位或参保携带个人档案,到保险关系科(股)办理个人历史信息核定手续。
(三)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给予即时受理,并出具《失业保险待遇受理回执》;
(四)各地每月25号前完成失业人员信息登记,并进行录入→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复核→审批→月度结算→打印结算报表→确认支付待遇;
(五)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申报资料整理归档→录入→移交档案室存放。
(六)待遇计发科(股)于每月月尾形成支付台账,经三级审批后交财务科,财务科于次月30日前将失业待遇支付到失业人员银行账户;
(七)待遇计发科及时跟进财务科反馈的待遇划拨情况,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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