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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条件
申领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登记入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对不再从事灵活性就业的,申领对象可申领补贴至灵活就业当月。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根据青岛市人社局2021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用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9、脱贫享受政策人: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注:自2021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