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还款能力证明;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六)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七)异地贷款证明材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另附缴存使用流水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依据《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自2020年5月9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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