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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有什么规定?
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2020年1月起,青医附院、市立医院、中心医院、海慈医疗集团、齐鲁医院(青岛)、解放军971医院等六家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0元。
参保人门诊慢特病治疗的,在一个年度内负担一个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门诊慢特病取消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白血病、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患者门诊慢特病与住院合并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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