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信息变更
1、申请人如发生个人信息变更等事项的,本人应及时持身份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办理业务变更。
2、未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
3、如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出现调整、业务规则(方式)或银行结算方式等发生变化,对商贷自助提取业务产生影响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变更或终止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并通过法定渠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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