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租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且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职工未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其中提取限额为每人每次提取不超过8400元。
2.职工提供已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得超过本市规定的租房提取限额,其中提取限额为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在同一承租期内,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高于上述标准。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
4.职工和配偶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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