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提取条件
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借款人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且借款人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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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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