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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检查费补助★
女职工妊娠期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补助方式,定额标准为每人1600元。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妊娠期检查费随分娩医疗费一并报销。16-37周妊娠住院流引产和>37周妊娠住院引产的,按每人1600元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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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支付:
1.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治疗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等;
3.在青岛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