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提取频次
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应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对于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与首付款提取申请一次性共同联办,确保提取金额不影响贷款额度,避免因先提取后贷款而导致缴存余额不足,无法足额申请所需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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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开发企业收到划转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应向已办理楼盘备案的公积金服,务大厅提供首付款发票,以供拍照留存,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首付款发票的应进行退款。
2、购房人因故退房的,开发企业应在职工退房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已办理楼盘备案的公积金服务大厅递交职工退房说明,递交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划转资金逐笔、足额、原渠道退回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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