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医保发 〔2020〕5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实施缓缴。申请缓缴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划型标准,且自2020年2月疫情爆发以来确实生产经营困难。具体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核查财务报表、工资发放等情况予以确认。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可优先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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