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青岛市退役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
缴费标准
1、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2、个人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自由职业者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标准按照每年公积金中心发布的基数文件中的上下限标准确定,其中: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青岛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502.75元。2021年度各(区)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为1910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730元。
(青岛市每年7月份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上限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我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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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
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
按照自由职业者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由自由职业者个人申报。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