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开展存量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业务终止
1、申请人如发生婚姻信息变更、死亡以及提前结清购房贷款等事项,需办理终止业务的,申请人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法院的裁判文书、死亡公证书、结清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及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任一管理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办理终止业务。
未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
2、个人住房贷款结清的次月,商贷自助提取业务功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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