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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居住证签注需要租房合同吗?
签注办理材料
《浙江省居住证》
不动产权证书(居住在自有房屋的需要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在出租房屋需要提供)
单位住宿证明(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需要提供)
居住证签注政策
《浙江省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持有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在发证地的市区、县(市)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目前,《浙江省居住证》签注通过“浙里办”已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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