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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失业保险金为什么停止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⑴重新就业的;
⑵应征服兵役的;
⑶移居境外的;
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⑸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医保费。停止缴费后,如本人需要继续参加职工医保的,按领金地职工医保参保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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